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基督教神学教育发展,规范基督教神学院校(以下简称神学院校)管理,加强神学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结合神学院校的办学方针、自身特点及教会和社会的需求,以及现实状况与发展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神学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督教两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培养基督教教职人员和基督教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第三条 中国基督教两会神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神学教育委员会)是神学院校教师资格的唯一认定机构,下设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申请神学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品德良好,愿意从事神学院校教育教学工作;
(二)申请中等神学院校教师资格,应具有神学院校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申请高等神学院校教师资格,应具有神学院校相关专业的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力;
(三)在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工作一年以上;
(四)具备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素质和能力;
(五)熟悉国家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与交流,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
(七)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六条 申请神学院校教师资格,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拟任教的神学院校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申请人填写的《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基督教教职人员需提交基督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二寸近期免冠半身证件照片4张;
(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五)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各一式二份。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举办的神学院校对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决定后,上报该神学院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提出审核意见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
中国基督教金陵协和神学院对本院校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院长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决定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
第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和《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于每年5月集中审议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经审议符合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于每年6月15日前告知申请人所在神学院校,并于7月组织笔试、面试、试讲。
第三章 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九条 参加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成绩合格的,由神学教育委员会颁发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获得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录入神学院校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并由中国基督教两会在其网站和《天风》杂志公布。
第十一条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由神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加盖中国基督教两会公章有效。
第十二条 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本人档案中的《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后予以补发,并在《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栏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证书的编号仍使用原证书编号。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获得神学院校教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政策,情节严重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神学院校教师资格的;
(三)品行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四条 被撤销神学院校教师资格的,其任教的神学院校会同原发证机构办理撤销教师资格手续,通知当事人,收缴其证书,并将教师资格撤销决定存入当事人档案,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做撤销记录。
第十五条 被撤销神学院校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神学院校教师资格。五年后再次申请时,需按要求重新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按《教师资格条例》获得普通高等学校相关专业教师资格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获得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视为已具备神学院校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神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神学教育委员会应于每年9月将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及变更情况,经中国基督教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神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基督教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神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