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基督教神学教育发展,规范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以下简称神学院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快培养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素质全面的基督教人才,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神学院校的办学方针、自身特点及教会和社会的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神学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督教两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培养基督教教职人员和基督教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三条 中国基督教两会神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神学教育委员会)是神学院校学位授予资格的认定机构,下设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位授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神学院校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 神学院校学位授予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五条 神学院校学位等级分为学士、硕士、博士。神学院校学位名称由宗教名称、学科名称、学位等级三部分组成。其学位名称由神学教育委员会确定,经中国基督教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六条 神学院校授予学位,应具有学位授予资格。符合条件的神学院校,可按程序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神学院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由神学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由申请单位填写《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经该神学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审核后,报学位授予工作小组。
中国基督教金陵协和神学院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可直接报学位授予工作小组。
第八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和《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对神学院校的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神学教育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神学院校,由神学教育委员会颁发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位授予资格证书》,并接受神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督考核。
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神学院校名单,由中国基督教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 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神学院校,应依据可授予的学位等级,设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神学院校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该神学院校提名,经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审定合格后,提交神学教育委员会,经中国基督教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履行以下相应工作职责:
(一)为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遴选导师;
(二)组织硕士以上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会;
(三)组织申请学士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并公布通过人员名单;
(四)组织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工作,并向学位授予工作小组上报答辩初审意见;
(五)审核名誉博士人选资质。
第三章 申请学位条件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遵纪守法,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的办教原则,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操守。
第十三条 神学院校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掌握基督教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
(二)初步具备从事基督教研究的能力;
(三)具备教会牧养工作的基本能力;
(四)修读完成本科学业,按教学规范修满学分,成绩合格;
(五)通过神学院校组织的圣经、神学英语考试,同时应达到相当于大学英语四级水平;
(六)学士学位论文评审成绩合格。
第十四条 神学院校的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基督教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在相关基督教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二)具有从事基督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具备较强的教会牧养工作的能力;
(四)学习一门圣经原文(圣经希伯来文、圣经希腊文);
(五)修读完成研究科学业,按教学规范修满学分,成绩合格;
(六)通过神学院校组织的圣经、神学英语考试,同时应达到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水平;
(七)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神学院校的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深入掌握基督教专业理论和教义教规,在其研究领域有突出、创新的成果;
(二)具备独立从事基督教学科研究能力和系统扎实的教会牧养工作能力;
(三)学习一门圣经原文或神学原文;
(四)完成规定课程,经综合考试成绩合格;
(五)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六)熟练掌握一门与基督教研究工作相关的现代外语。
第十六条 申请攻读神学院校上一级学位,一般应先取得下一级学位。
第四章 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人需向就读的神学院校提交本人填写的《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位申请表》。
第十八条 神学院校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对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九条 神学院校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情况,由该神学院校报神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神学院校授予学位情况,由中国基督教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可提出学位申请,经重新考核,符合条件者可授予学位。
第二十一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神学院校,可授予国内外知名教会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名誉博士的授予提名,由神学院校报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审核后报神学教育委员会审定。
神学院校授予名誉博士情况,由中国基督教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神学院校认可普通高校和学术研究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在神学院校学习的境外留学生和研究人员等,其学位授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神学院校,学位授予工作小组经考核评估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予学位的学业水平,报神学教育委员会审定后,可暂停或撤销该院校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并由中国基督教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已授予的学位,有违反本细则和《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工作规则》情形的,由授予院校的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撤销其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有违反学位授予规程的,由神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暂停或取消该成员资格,并宣布违规授予的学位无效。
第二十七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有违反学位授予规程的,由神学教育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学位授予工作、重组委员会,并宣布违规授予的学位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位授予资格证书》、《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位申请表》、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学位证书》由神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证书》由神学院校院长签发。
第三十条 《学位证书》遗失后不能补办,可由颁发证书的神学院校出具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神学教育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中国基督教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神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