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基督教神学教育发展,规范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以下简称神学院校)管理,加强神学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神学院校的办学方针、自身特点及教会和社会的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神学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和中国基督教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督教两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培养基督教教职人员和基督教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第三条 中国基督教两会神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神学教育委员会)是神学院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实施机构,其下设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神学院校讲师以上职称评审工作。
神学院校根据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结果,负责本院讲师、副教授和教授的聘任工作,并负责本院助教职称的评审聘任工作。
第四条 神学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请神学院校教师职称,必须具有神学院校教师资格,取得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神学院校教师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级别。
第七条 神学院校教师职称实行评审聘任制度,评审和聘任相结合,没有聘用岗位的不能参评。
第八条 申请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遵纪守法,有神学学识,立志从事神学教育和研究事业,能够坚持正确的神学导向,以研究成果积极参与神学思想建设,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
(二)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职称评审:
(一)近3年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二)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在职称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196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副教授职称,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教授职称,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教授职称,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获得助教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科毕业且担任教学工作二年以上,或获得学士学位且经过一年以上见习期试用,或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经过半年以上见习期试用;
(二)能承担教学辅导工作,能承担某些课程的部分教学工作,能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等方面的工作,能担任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获得讲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助教四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且担任助教二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过半年以上见习期试用;
(二)能承担教学工作;
(三)能编写课程辅导材料;
(四)能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
(五)能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
(六)有一定的外国语水平,能顺利阅读本专业外文书;
(七)任现职以来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十三条 获得副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讲师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二年以上;
(二)能承担教学工作;
(三)能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四)能主持或参与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五)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进修教师,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的能力;
(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
(七)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出版过著作、教科书、译作,或教学水平较高。
第十四条 获得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副教授五年以上;
(二)能承担教学工作;
(三)能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审阅学术论文;
(四)能主持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五)具有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和进修教师的能力;
(六)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七)发表过有创见性或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或出版过著作、教科书、译作,或教学成绩卓著。
第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承认其办学资质的以及神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境外宗教院校学习、进修的人员,学习期满取得学历、学位,视为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
第十六条 教学或研究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并获得过国家级奖项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职称,其任职条件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原则上不突破学历规定。破格申请职称,由所任教神学院校推荐,经民主测评及公示等程序,需由所在神学院校半数以上教职员工通过,方可作为破格人选上报。具体办法由神学教育委员会制定。
本细则实施前已在神学院校任教的教师,其职称评审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神学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任教人员转入神学院校任教,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经神学院校考核能胜任,可参加职称评审。
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神学院校教师,可按本办法申请神学院校教师职称。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时已调出、借出的教师不得参加讲师以上职称的评审。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评审
第十九条 申请职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职称申请表》;
(二)二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
(三)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资格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任现职以来的教学或学术成果(原件和复印件)、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专著1部,专业论文需有2名专家出具鉴定意见;
(五)《全国职称英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条 神学院校收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对参评人的学历、学位、工作业绩、获奖情况、学术成果的真实性审核。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退还本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未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可向本神学院校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由神学院校将申报职称情况在本校公示七日。
公示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参评条件的,经核实后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二条 神学院校根据实际制定参评标准和评分标准,并对申请人进行业绩量化考核评分。
参评标准包括教龄、学历、年授课量、年论文发表数、年学位论文指导数、英语水平、工龄等,并参考申请人参加研讨会、教务工作、图书馆服务、学生事工、编辑工作、外事工作、崇拜侍奉、校友工作等表现。
申请副教授、教授职称的,需通过加试的神学英语考试。
第二十三条 神学院校应召开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议,对申请材料和业绩考核表等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
未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本人不服的,可向本神学院校申请复核。
第二十四条 神学院校根据业绩量化考核评分结果,在本校公示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期限为七日。
第二十五条 神学院校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初审意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审核并征求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报神学教育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中国基督教金陵协和神学院(以下简称金陵协和神学院)讲师以上职称评定,直接报神学教育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七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和《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对送审材料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申报的学术论文等专业资料进行审核后,召开全体成员会议集中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九条 教师职称评审结果应通过中国基督教两会网站公示十日。
第三十条 申请人通过职称评审的,由神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神学院校教师职称证书。
第三十一条 获得职称的人员名单,通过中国基督教两会网站和《天风》杂志公布。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评审材料由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归档保存,并录入神学院校教师职称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向神学教育委员会申请复核,神学教育委员会的复核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中国基督教两会在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将评审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章 聘任办法
第三十五条 神学院校根据教育教学工作岗位需要和规定职数,与获得相应职称的神学院校教师协商签定聘任协议,明确聘任待遇、聘任期限等双方权利义务,由院长签发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细则获得职称并受聘任教的神学院校教师,其工资和各项待遇可参照当地教师相关工资待遇标准, 所需经费由所在神学院校和举办该神学院校的基督教团体筹措、保障。
第三十七条 神学院校应制定教师工资和津补贴执行标准,依据教师职称,合理划分档次。
第三十八条 神学院校应在每年第三季度将聘用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情况报举办该神学院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团体,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金陵协和神学院聘用教师情况,由中国基督教两会向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神学院校应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对教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教学水平、学术水平、工作绩效等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录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调薪、奖惩、解聘和续聘的依据。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弄虚作假获得神学院校教师职称的,由评审其职称的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神学院校对申请人弄虚作假、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由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职称证书》由神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加盖中国基督教两会公章有效。《中国基督教神学院校教师职称申请表》由神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聘任的人员,其职称聘任、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细则规范的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经神学教育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基督教两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神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