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即将下发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相衔接,经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第七届、中国基督教协会第五届第四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全文刊登。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相关要求和《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以下简称“教会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职人员是指“教会规章”中的“教牧人员”,即主教(或称“监督”)、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或称“教士”)。
第三条 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信仰纯正,符合圣经的要求,以圣经和《使徒信经》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尊重不同信仰特点。
(三)坚持三自原则,能团结信徒走爱国爱教、荣神益人的道路。
(四)甘心奉献,具有牧养教会的使命和托付,遵守“教会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行使教会的圣事和礼仪。
(五)有优良的品德和行为见证。
教职人员的认定,不以是否接受教会工资为条件。
第四条 教职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按职称不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主教应有神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年龄在四十岁以上,担任牧师超过十年,有丰富的教牧经验,有较深神学造诣,积极推动神学思想建设,有若干指导性论文或著作,能团结同工和信徒,品德高尚,深受信徒爱戴和敬重。
牧师应受过正规神学教育,其中神学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二年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专科或圣经学校(二至三年)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三年的牧会工作经历。
教师应受过正规神学教育,其中神学本科(四年)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一年的牧会工作经历;神学专科或圣经学校(二至三年)毕业者,需具有至少两年的牧会工作经历。
长老应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教会工作经历,受过一定正规神学教育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认可的至少一年时间的培训。
传道员应受过正规神学教育,或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年以上信仰经历,并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认可的县(市、区、旗)以上基督教两会的培训班培训合格。未按立圣职的神学院校毕业生,按传道员予以认定。
第五条 主教由基督教全国两会(以下简称“全国两会”)常务委员会认定。
牧师、教师、长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基督教两会的,可由全国两会认定。
传道员由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认定,设区的市(地、州、盟)没有基督 教两会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基督教两会的,可由全国两会认定。
第六条 主教人选由全国两会会务会议提出,提出前应认真听取主教人选的工作单位或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的意见,然后由全国两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过。
牧师、教师人选,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会堂务组织推选,经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省(自治区、直辖 市)基督教两会应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审核。
长老人选,须由本人申请,所在教会堂务组织同意,由当地基督教两会推荐,经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进行审核。
传道员需经所在堂、点推选,经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报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同意。
第七条 圣职不得私相授受,圣职的按立仪式须在教堂内公开举行。
祝圣主教至少需三位主教参加按手,可以请德高望重的牧师共同参加按手;按立牧师需一位主教和至少两位牧师共同按手,或至少三位牧师共同按手;按立教师至少需三位牧师共同按手;按立长老至少需三位牧师、长老(其中一人必须是牧师)参加按手。
圣职的按立仪式一般由认定该教职的基督教两会组织,其中长老的按立仪式也可委托该教职人员所在设区的市(地、州、盟)基督教两会组织。
传道员不是圣职,由县(市、区、旗)基督教两会宣布和派立。
第八条 被认定的教职人员,应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由认定其教职的基督教两会发给全国两会统一制作的“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
第九条 执事和未受圣职的义工如果参与讲道,也应参照传道员的条件或要求予以认定。
第十条 神学院校的老师如参与讲道,应经相关的教会报所属基督教两会予以认定。神学院校的老师如要按立圣职,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已经按“教会规章”产生的教职人员,一般不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但要按《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备案后发给“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证”。
第十二条 教职人员应履行“教会规章”所规定的职责。
第十三条 教职人员所在的基督教两会负责依据“教会规章”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教职人员进 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革除圣职等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违反“教会规章”;
(三)行为严重不端;
(四)散布异端邪说。
第十五条 对主教的惩处由全国两会会务会议提出,并通报其工作单位或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两会,革除主教圣职须经全国两会常委会审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过;对牧师、 教师的惩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会提出,对长老的惩处由设区的市(地、州、盟)两会提出并申报,革除圣职的惩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对传道员的惩处由设区的市(地、州、盟)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
撤销惩处时程序同上。
第十六条 对教职人员做出或撤销暂停教会职务、撤销教会职务的惩处决定,应向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做出革除圣职的惩处决定,应同时取消其被认定的教职人员资格,并报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相关基督教两会定期组织对其认定的教职人员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教职人员辞去教职,由认定其教职的基督教两会取消其教职人员资格,并报请原备案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全国两会常委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施行,本办法的修改应经全国两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两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