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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德里国际宗教自由会议上的演讲

(一九八七年三月)

2025-03-20 作者:丁光训 来源:《丁光训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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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以高兴和感谢的心情接到参加这一会议的邀请的。这几天的会议更使我从更多方面来认识宗教自由这一复杂问题。

宗教自由不但是世界各国宗教信徒所关心的切身权利,也是让人们看到人民在任何社会享有自由的程度的一个窗户,因此为一切关心人民权益和历史进步的人们所注视。国际宗教自由协会把宗教自由看为人类尊严应有之义,为保障宗教自由作出贡献,对这一崇高工作,我们中国人民深为钦佩。

我愿意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宗教自由问题,然后就中国经验提出几点体会。

以汉族为主的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一个特殊点是对宗教比较淡薄。关于宇宙起源的神话,中国与许多其他文明古国不同,不归功于神灵的创造,却渲染一位并非神灵的凡人盘古氏对先已存在的原始物质用工具予以加工,此人后来还寿终而死。只要同其他文化的神话作个比较,我们就看到中国的传说有强烈的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的色彩。后来女娲看到苍天有了破绽,可不是束手求神,而是炼石补天。关于人类文化的起源,中国民间没有像普罗米修斯为人类上天偷取神火的故事,讲的倒是几位钻木取火,构木为巢,倡导畜牧,造耒以兴农耕,尝百草而定医药的伟人。中国是孔夫子的故乡,在他和他的学生的教导下,中国两千多年来是一个重道德人伦而不重宗教的国家。他说:“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未知生,焉知死?”他主张“敬鬼神而远之”。这样,中华民族在宗教方面建树不多,除了道教是土生土长的宗教以外,其他主要宗教都是外来的。中国绝少宗教狂热现象,历史上没有发生过宗教战争。在中世纪的欧洲曾有一位君王某晚不得不赤足跑去跪求教皇的宽恕,不能想象中国发生类似的事,因为中国的神权从来不足以同政权分庭抗礼,更不用说凌驾于政权之上了。有神无神的讨论是有的,但没有哪一位学者因他主张无神而遭到罢官或其他打击。范缜著名的无神论作品《神灭论》还是他的佛教论敌为他保存到后世的。由此可见,在宗教信仰上,西方所说的“自己活也让别人活”,在中国是个长期传统。

这倒不是说,宗教的命运是始终平稳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十七年历史中也并不是风平浪静的。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其实这是一个“大革文化之命”的时期——政党、政府和学校当局都被夺了权,“四人帮”所颁布的宪法是这样提到宗教自由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宗教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

那个宪法是极左分子强加于中国人民的。它光说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不说有宣传宗教的自由。事实上,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不仅传教的自由被剥夺了,连崇拜的自由也被剥夺了。按照当时上海一位“文革”领袖的说法,所谓宗教信仰自由仅仅是人们头脑里可以相信有个上帝的自由。当时全国除少数民族地区外,几乎没有一所庙宇或教堂是开着的。

“文革”以后,恢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下,经过党内党外、教内教外各界有识人士的共同努力,又经过四个月的全民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其中关于宗教的条款是这样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我们看到,条款不但详细得多,而且更符合了人类宗教信仰自由的普遍原则。

不但宣传无神论的自由不提了,连不信教的自由也不提了。当然,这并不意味公民没有不信教的自由,或者没有宣传无神论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当然包括不信的自由和宣传无神论的自由。没有了这两个自由,还算什么宗教自由呢?问题在于有没有说的必要。今天,中国全国人民要团结起来,一同努力使祖国繁荣,信教的人也在其内。宪法应当避免说任何刺激信教公民的感情的话。

条文明文规定不得有宗教歧视,这是新加的,过去从来没有的。这里所说的是,在国家面前,信教的人和不信教的人是平等的,信各个宗教的人也是平等的,没有一个国家宗教、官方宗教或官办宗教,哪个宗教也不享特权,哪个宗教也不处于特别不利的地位。

条文规定,中国的宗教应由中国人自办,不得由外国支配。这是总结了十九世纪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是对中国天主教、基督教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支持。值得指出,这里说的是,不得由外国支配,这决不应当被曲解为禁止正常的国际联系。我国各教同海外宗教界的国际交往——平等的,不存在谁支配谁的问题的交往,现在多得很。

除了宪法的这些规定外,中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了这么一条,任何人在对待宗教问题上随意而行就受到很大的抑制。

除了宪法和刑法,中共中央就宗教问题给全国党员多次发出指示,苦口婆心地指出,必须按照团结原则,即统一战线的原则看待宗教问题。指示强调,信不信教是“人民内部”的问题,不是“敌我矛盾”。有一个文件说:“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这是我们贯彻执行宗教信仰上的自由政策,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思想信仰上的这种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值得注意,这里说的是“差异”,连“矛盾”也没有说,而且是“比较次要的差异”。我不相信我们有神甫或牧师愿意这么说的,但中国共产党是这么说了的。

在宪法、法律和中共中央文件的指导下,中国这些年来在宗教工作方面大力克服“文化大革命”的极左路线,恢复大量寺庙和教堂。以基督教而论,一九七九年以来,教堂恢复和新建的已在四千所以上,现在正在以一天一所的速度增加,此外还有数以万计的其他聚会点,不少是在家庭里。基督教办有十所神学院校,约有五百多名青年在接受教育,准备担任教牧工作。我们出版多种刊物,还出版书籍。我们在国内印刷《圣经》,一九八一年以来已经出版了两百万本以上。

在中国,无神论基本上是属于社会科学界,特别是哲学界、历史学界理论探讨的问题。中国没有一份向群众进行反宗教宣传的刊物,也没有一个反有神论的组织。信与不信之间的基本状态是“自己活也让别人活”。为了保证团结,中国有一个久经考验的公式,叫做“求同存异”。在中国,我们天天讲“求同存异”这一原则。这一原则被应用在宗教内部、宗教之间、民族之间、信教的与不信教的之间、各党派之间、各阶层人们之间。这是求得和平进步的重要原则。

中国地域广阔,人们的水平参差不齐,各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甚平衡,有些地区向我们反映的问题较多,因此,在落实宗教政策方面,我们不应满足,我们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但以全国而论,应该说,宗教享受着相当充分的自由。这倒不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和革命者对宗教本身有高的评价,他们的出发点是团结全民来从事祖国的建设,而为了团结,就得尊重各式少数派的特点,包括宗教信仰。

中国广大基督徒爱护自己的国家,支持人民政府,积极为四化建设服务,但是这并不意味在教会信仰生活和工作上放弃自己的独立原则。中国严格遵守政教分离原则,宗教信仰被认为是私人的事。政府在宗教方面的职责主要在于正确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各宗教合法权益,凡教会本身事务,一律由教会自行决定,政府不作干预;要来干预的话,教会也是不会许可的。因此,由于中国信徒拥护社会主义新中国而把我们的教会说成是什么“官办教会”云云,是对实情的歪曲,丝毫无助于增进了解。

除了基督教,中国还有信徒众多的佛教,土生土长的道教,信徒分属十个少数民族的伊斯兰教,和同基督教一样自西方传人的天主教。这些宗教享受信仰自由的情况和基督教大致相同。

中国宗教信仰自由大体情况就介绍这些。

根据中国三十多年经验,我想说说下列几点体会,也许对宗教自由这一全球问题有些参考价值。

(一)宗教信仰自由是个法律问题,但不仅是法律问题;它是个人权问题,但不仅是人权问题。我们在护卫宗教自由的同时,也应当问一问,我们为之争取自由的那个宗教的领导人,将使用自由做些什么?做了后对宗教本身和对国家、社会会有什么后果?归根结底,一个宗教在一个特定社会里能享有多大的自由,还得看这个宗教在广大人民心目中的形象,而这个形象最终又决定于这个宗教的实际表现,即拿了自由实际上做些什么?例如:在日军侵华期间,有的基督教牧师讲道的时候说什么日军的侵略是上帝安排。因为中国人犯了罪,上帝要惩罚。当时,教外爱国心切的人们就听不进,反问:难道日本人不犯罪?上帝不要惩罚他们?上帝为什么不安排中国军队去占领日本?解放战争时期,基督教中外领袖中不少人对人民解放运动毫不同情,他们拥护国民党剿灭共产党;他们认为中国完全让美国占领亦无不可。当解放军行将横渡长江的时候,他们祈求上帝使百万解放军沉死在江中。这是多么残暴、多么没有人性的祷告。但是很多基督徒当时也不觉得这在政治上、神学上有什么不妥。其中有些人在解放之后仍旧敌视人民的国家。这些事都使国内许多人想起,这一基督教本来是一“洋教”,是靠着不平等条约进来的,靠着治外法权把中国人民压服的。在考虑给予这样一个基督教以宗教自由的时候,仅仅从抽象的人权和法律条文的角度来考虑,人们,特别是翻了身的、当家做主的人民,能通得过、能甘心乐意吗?人们会问,我们为什么要给代表这样一个敌视人民的基督教的人以自由呢?

我们注意到,在西方国家,基督教所起的是把信徒凝聚在社会里的作用,可是它传到中国,它所起的是使信徒同自己的国家疏远和分离的作用。

过去一些年间,海外有些人不谈梵蒂冈要求中国天主教主教和神甫把天主教办成一个什么样子,不谈这一分裂中国人民也分裂中国天主教徒的“天主教”放在中国环境中是否合适,却一味从法律和人权的抽象角度来渲染有些主教和神甫失去自由这件事。应当看到,他们不仅是天主教的主教和神甫,他们还是一系列反对新中国人民政权的指示的坚决执行者,这些指示来自当时可能相信美国和国民党不久即将回到大陆的梵蒂冈。按照这些指示,天主教必须同新中国和革命者闹对抗,连《人民日报》都不准看,儿童连红领巾也不准系,才算好教徒。他们藉着所握有的神权,使中国人放弃爱国主义立场,走上敌视祖国的死胡同,为此他们得罪了广大中国人民,他们的自由被剥夺了。他们是梵蒂冈当时反华路线上的牺牲品。有人认为在教会有一定身份的人就应享有免受刑事处分的特权,他们应有为所欲为的无限自由,国家和法律对他们应当束手无策,否则就是“不自由”,外国就有权干预。这不是我们的自由观,也不是我们的宗教自由观,更不是我们的国家主权观。人们对许多其他国家都不是这么要求的。

总之,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在有些情况上不是纯粹的宗教信仰自由问题,它可能是构成破坏广大人民享受新生活的自由的问题,从国家来说,不能因为某人某事是宗教方面的或涉及宗教的,就认为必然只是宗教问题,只是人权问题和法律问题,而把其政治性质和政治后果置诸脑后。

今天教会在中国存在,不再依靠外国政治、军事、经济力量的优势,唯有靠信徒用生活和言词见证福音本身所具有的吸引世人的信息和“得众民的喜爱”。我们三十多年来推进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运动,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摆脱洋教形象,使之成为中国信徒所自办,其结果就是使我们在人们的同情而不是在人们的非议下享受自由,这样就大大有利于福音的广传。把基督放在首位就该如此,这决不是什么“把国家放在基督之上”。我国基督教信徒三十六年间从七十万增加到三四百万,三自是一重要原因。

(二)如果一个宗教团体放弃或失掉它在昔日政权下享有的某些特权,这不能一概视作被剥夺了宗教信仰自由。

二十世纪是历史和社会急剧变化的时期,有些势力失去了统治权,有些势力得到了统治权。在好些国家,宗教处在全新的环境里。这些宗教在保持其信仰的完整性的同时,愿意尊重精神方面新的所见,使自己同时代合拍,从而作出好的见证来,这是很自然的。

在中国土改时期,佛教庙宇所拥有的超过一定面积的土地也按照土地法规归给无地的农民。基督教没有多少土地,但不平等条约保护下的治外法权让早期外国传教士,甚至中国信徒,享有不归中国法庭审判的特权。我们靠了西方列强的政治经济优势,藐视其他宗教,甚至在佛教节日直接进入庙宇讲传耶稣,攻击佛教。

如果失去这些特权也被理解为失去宗教信仰自由,那么,宗教信仰自由成了保护少数人的特权的工具,我们就不能谈宗教自由的神圣性了。事实是,放弃这些特权只能提高有关宗教的道德素质和威望,赢得人们的好感和善意。

解放以来三十七年间,中国基督徒更清楚地看到,教会在其软弱之中显出力量,在无权之中显出权威,正像基督只有经过受害、死亡和坟墓才彰显复活的生命。当日我们有几千名外国传教士,许多大学、中学、小学、医院等等,可是我们难以利用宗教自由去引人归主。只有在今天,没有外国传教士,不办学校和医院,我们却能好好地使用宗教信仰自由来作出见证和建立基督的身体。用《旧约》一位先知的话来说:不是倚靠势力,不是倚靠才能,乃是倚靠耶和华的灵方能成事(亚 4:6)。

请允许我说明,我这里说的,是中国大陆宗教的经历。至于香港,中英已经有了协定,一九九七年香港回归祖国之后,实行“一国两制”,香港各教目前所享有的权益将继续享有,绝不会有放弃或失掉的问题。

(三)从对宗教自由的尊重与否来说,执政者信教或不信教,信这个教或信那个教,并非决定因素。

这三十多年来,我们在中国遇到很多自己不信宗教的无神论者尽心极力保护宗教自由,全力以赴地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他们的出发点是为人民服务,让信徒满意,从而团结信教公民于祖国大家庭之内。我们也看到有的宗教信徒,对他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够尊重,甚至一心“以我为主”,想化掉他人。

今天海外有一些人出于反共感情,总喜欢在共产党人是无神主义者这一点上大做文章。是的,到今天为止,对共产党人的大多数来说,上帝似乎没有给我们语言的能力,向他们作出有效的见证。在我看来这是一个奥秘,我们只能等待。但是,尽管如此,在我们的国家生活中,有神无神是个人信仰问题,是私事;执行宗教自由政策是政治问题,是公事。国家工作人员当然是按国家政策办事,不许可因本人信不信教或信某个教而影响他的工作,这是常识。我们基督教同不信基督教的人和无神主义者和平相处,合作共事,有两千年的历史经验,对他们的存在原不必大惊小怪。

对于国家和执政者,我们原就不该期待他们会对宗教有多少恩施,只要他们尊重公民信仰自由,不压迫宗教,对各教平等对待,顾到各教合法权益,就可以了。如果有执政者标榜自己是多么虔诚,多么高举十字架,给宗教许以多么多的愿,那倒是值得我们警惕的了。

(四)宗教自由不是一部分人分给另一部分人的赐予,它不是坐等就能享受到的。它的实现和发展是基于实践,包括信教的人们的努力。这后者是重要的,因为只有我们信教的人才最有那种敏感,知道尊重和不尊重宗教信仰的界线。像中国现行宪法的制订,各教信徒是参与了的,而在其宗教条款的制订过程中,各教信徒更是起了积极作用的,结果得到了令人满意的措辞。

为了使宪法所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更充分的实现,中国宗教界和政府处理宗教问题的部门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以我们基督教界来说,我们一方面要把教会建设好,使之既为信徒所热爱,又得到周围人们的善意,认为配于享受自由;另一方面要不断同政府和企业事业的有关单位协商,使它们正确对待宗教,使宗教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我们发现,帮助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在研究宗教的时候考虑到更多方面,特别是考虑到今天中国宗教实际情况,使他们的结论更加植根于实际,这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制定和理解大有裨益。近几年中国社会科学界普遍强调,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不应仅仅背诵语录,它提供的是解决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应当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研究问题,有所创新,丰富人类对真理的认识,使结论更符合客观情况。这对我们也是一个呼召,试举一例:现在中国越来越多的社会科学家在研究宗教问题的时候并不把自己的视暂局限在鸦片这一事物范围之内,似乎“鸦片”二字穷了宗教的究竟。他们认为,鸦片不过是宗教所起的作用,不足为宗教的定义,而且不过是作用之一,不是唯一作用,也不是一切情况下所起的主要作用。他们发现,中国许多虔信宗教的人还被群众选为先进生产者和劳动模范呢。他们发现,宗教伦理能帮助信徒为国家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贡献。这种实事求是的研究,不拘泥于本本概念,在对宗教的理论研究上能有所突破,我们深为欢迎。

理论界在宗教问题上的这一发展正在召唤中国宗教界知识分子看到自己在宗教的社会科学研究方面作出贡献的责任和可能,并且已经开始参与进去。这也就是参与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研究、制定、落实的全过程。

来参加这个会议是建立友谊和增长知识的好机会,请让我再次表示由衷的谢忱,也感谢大家对中国的兴趣和关心。


(本文转载自《丁光训文集》1998年9月第1版,59~69页)